申请人:邝润玲,女,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27。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长兴铝业公司办公楼二楼南边)。法定代表人:邝惠芬。第三人:邝惠芬,女,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郑远颜,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对申请人邝润玲申请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某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金某公司)、第三人邝惠芬强制清算一案进行立案审查,后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佛南法民二清(预)字第4-1号裁定,受理邝润玲提出对金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在受理对金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本院向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邝惠芬及股东邝润玲发出通知,要求相应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金某公司的财产,并移交印章、账簿、文书、财产状况说明、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并进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告知。但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金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邝惠芬及股东邝润玲未向本院提供关于金某公司的任何情况。鉴于金某公司的相关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获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邝润玲申请对金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作以下裁定:终结申请人邝润玲申请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程序。申请人邝润玲可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审判长:叶水凤审判员:杨卫红人民陪审员:霍美玉
书记员:邓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