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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罗斌强与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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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斌强。委托代理人周云,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蔡汉全,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麦慧莉,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石秀,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执法监察科副科长。

上诉人罗斌强因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以下简称南海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行初字第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罗斌强向南海国土局提交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关于南海区大沥镇颜峰仙溪村自2012年以来,广云路以北、水库西路以西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发放、征地审批手续以及征地公告文书。同年7月8日,南海国土局针对上述三份申请,作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编号:2013341),告知罗斌强该局不存在其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罗斌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4年2月17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向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核实是否存在征用南海区狮山镇颜峰村仙溪村土地一事,并要求若存在上述征地事宜,函复征地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月18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向该院复函称,该府对狮山镇颜峰村仙溪村土地有征地意向,该征地是采取先谈妥补偿再行征地报批程序,然后实施征地的模式。从征地开发方案制定到表决,仙溪股份合作经济社成员都参与及知情,征地补偿款项分配方案已经仙溪股份合作经济社公示。目前大部分的征地补偿款已发放,而相关地块的用地报批手续正处于分期分批组织上报中。狮山镇人民政府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供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南府复(2013)78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大沥颜峰片区产业化基地征地拆迁相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实施大沥颜峰片产业化基地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并附大沥颜峰片产业化基地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南海国土局向罗斌强所做的《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编号:2013341)是否合法,罗斌强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首先,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罗斌强于2013年6月26日提交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向南海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南海国土局收到后于2013年7月8日对罗斌强作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编号:2013341),并于次日送达给罗斌强。南海国土局所作上述答复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其次,内容方面。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的《复函》、南海国土局所作的南国土信访字(2013)210号《关于南海区狮山镇颜峰村仙溪村征地问题的信访复函》,以及南海区人民政府南府复(2013)78号批复的内容来看,征用狮山镇颜峰村仙溪村土地是采取先谈补偿再行征地报审程序,南海区人民政府对大沥镇人民政府作了同意实施大沥颜峰片产业化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目前大部分征地补偿款已发放,相关的报批手续正分期分批组织报批。由于目前征地审批手续仍在上报中,故南海国土局于2013年7月8日答复罗斌强该局不存在该征地审批手续及征地公告,并无不当。另外,该次征地的征地补偿方案是大沥镇人民政府向南海区人民政府请示,南海区人民政府作批复,没有证据证明南海国土局是制作或保存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故南海国土局于2013年7月8日答复罗斌强该局不存在其申请的该政府信息,并无不当。但南海国土局应查明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并告知罗斌强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南海国土局没有做出上述告知,应予指正。综上,罗斌强请求判令南海国土局公开南海区狮山镇颜峰村仙溪村征地的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罗斌强诉请判令南海国土局公开与南海区狮山镇颜峰村仙溪村签订的征地协议,但罗斌强并无向南海国土局提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对罗斌强该项诉请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罗斌强关于判令南海国土局公开南海区狮山镇颜峰村仙溪村征地的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斌强负担。

上诉人罗斌强上诉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关于南海区大沥镇颜峰仙溪村自2012年以来,广云路以北、水库西路以西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发放、征地审批手续以及征地公告文书。被上诉人针对上述三份申请,作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编号:2013341),告知上诉人该局不存在其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首先,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被上诉人作为具体实施的公告部门,依法具有向上诉人公告有关征地相关信息的职责。其次,被上诉人出具的南国土信访字(2013)210号《关于南海区狮山镇颜峰村仙溪村征地问题的信访复函》已经自证其当时已经保有相关征地资料,上诉人要求其公开保有的征地资料,事实依据充分。其三,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的征地资料,大部分是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由被上诉人主动公布的,而不需要上诉人申请。原审法院片面依据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审查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公开南海区狮山镇颜峰村仙溪村征地的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及征地协议。被上诉人承担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南海国土局答辩称:一、本案涉及的征地事宜是采取先谈补偿再行征地报审程序,目前征地审批手续仍在上报中,故被上诉人答复上诉人该局不存在该征地审批手续及征地公告,并无不当。二、被上诉人不是涉案土地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补偿发放的制作或保存单位,上诉人认为信访复函的内容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处存有相关征地资料的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被上诉人答复上诉人该局不存在其申请的该政府信息,并无不当。三、本案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尚未到主动公开阶段,且上诉人是以申请方式要求被上诉人公开,不适用主动公开的相关规定。因此,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三份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上诉人该局不存在其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斌强于2013年6月26日向被上诉人南海国土局提交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关于南海区大沥镇颜峰仙溪村自2012年以来,广云路以北、水库西路以西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发放、征地审批手续以及征地公告文书。被上诉人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所诉之《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编号:2013341)并送达当事人,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上诉人主要是对被上诉人告知不存在其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的答复内容有异议。经查,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涉案土地的征地审批手续及征地公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原审法院调取的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的《复函》、南海区人民政府南府复(2013)78号批复以及被上诉人所作的南国土信访字(2013)210号《关于南海区狮山镇颜峰村仙溪村征地问题的信访复函的内容来看,征用狮山镇颜峰村仙溪村土地是采取先谈补偿再行征地报审程序,南海区人民政府对大沥镇人民政府作了同意实施大沥颜峰片产业化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目前大部分征地补偿款已发放,相关的报批手续正分期分批组织报批。由于目前征地审批手续仍在上报中,故被上诉人答复上诉人该局不存在该征地审批手续及征地公告,并无不当。上诉人还认为信访复函的内容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处存有涉案土地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等政府信息,而本次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却认为该信息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经查,该次征地的征地补偿方案是大沥镇人民政府向南海区人民政府请示,南海区人民政府作批复,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是制作或保存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该信息公开答复与之前的信访答复内容之间并不存在矛盾,被上诉人答复上诉人该局不存在其申请的该政府信息并无不当。另外,上诉人还主张本次信息公开申请所涉及的大部分内容是政府应主动公开的范畴,被上诉人经上诉人申请后仍拒绝向其公开明显违法。经查,如前所述,本案所涉土地是采取先谈补偿再行征地报审程序,目前征地审批手续仍在上报中,所涉政府信息尚未到主动公开阶段,且上诉人是以申请方式要求被上诉人公开上述政府信息,故被上诉人以依申请公开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无不当。综上,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该局不存在其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至于上诉人在诉讼中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公开其与南海区狮山镇颜峰村仙溪村签订的征地协议这一诉请,因上诉人并无向被上诉人提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对上诉人该项诉请本院不予审查。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罗斌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刚代理审判员:潘华容代理审判员:甄燕

书记员:刘圣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