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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刘秀茹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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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宗阳,镇长。委托代理人吴咏瑜,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卫嫦,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至2014年2月20日止)。委托代理人严丽婷,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自2014年2月20日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茹,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雅瑶村罗城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林照波,社长。委托代理人蒋建平,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沥镇政府)因被上诉人刘秀茹诉其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行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沥镇政府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鉴于上诉人已对被上诉人刘秀茹于2013年4月3日提出的申请进行了处理,故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赟代理审判员:黄玉凤代理审判员:王慧

书记员:陈惠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