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少威,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商业街**,组织机构代码00733327-0。法定代表人:邓淑玲,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熊小薇、陈文珍,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少威不服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以下简称五桂山办事处)行政答复,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廖少威,被告五桂山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熊小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少威诉称:原告廖少威于2013年11月12日通过中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的政务公开栏目,向被告五桂山办事处申请公开关于《五桂山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审计工作实施方案》文件。但被告五桂山办事处至2013年12月20日才在上述网站对原告廖少威的申请公开事项进行答复,且未按原告廖少威申请公开的内容以及方式进行公开。被告五桂山办事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求:1.确认被告五桂山办事处超时对原告廖少威申请公开事项答复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五桂山办事处承担。
被告五桂山办事处辩称:一、《五桂山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并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原告廖少威自身生产、生活等无关,亦不属于申请公开的范围,本案显然不存在超时公开的可能性,故被告五桂山办事处有权拒绝公开或者不按照原告廖少威的申请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廖少威所申请公开的《五桂山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主动公开或重点公开的情形,亦与原告廖少威自身生产、生活无任何关联,即亦不属于申请公开的情形。由此,被告五桂山办事处有权拒绝公开或者不按照原告廖少威的申请公开,故而本案不存在超时公开的情形。二、退一步讲,被告五桂山办事处亦不存在超期答复的情形,答复的形式亦符合法律规定。1.被告五桂山办事处答复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廖少威要求公开《五桂山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审计工作实施方案》,该内容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研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为此,被告五桂山办事处于2013年11月29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申请延期公开,并于2013年11月29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15个工作日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五桂山办事处于2013年12月20日将《五桂山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审计工作实施方案》提供给原告廖少威符合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2.被告五桂山办事处直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答复原告廖少威的方式并无不妥或违法。2013年5月至12月,原告廖少威利用互联网9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占被告五桂山办事处有史以来已申请公开信息量的100%,详见http://www.zs.gov.cn:87/home.action),足以说明原告廖少威擅长利用互联网反映问题和收到反馈信息。根据原告廖少威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亦明确反映原告廖少威已及时收到被告五桂山办事处作出的答复。被告五桂山办事处认为,通过网上答复的方式对原告廖少威进行答复,方式适当,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三、被告五桂山办事处没有侵犯原告廖少威的任何合法权益,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没有给原告廖少威造成损失或侵犯其合法权益,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原告廖少威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无关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廖少威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廖少威通过中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的政务公开栏目向五桂山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五桂山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审计工作实施方案》文件。廖少威所需政府信息用途为自身生活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邮寄。2013年11月29日,五桂山办事处因需研究廖少威提出的申请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廖少威申请公开的信息延长答复期限并作出《五桂山办事处信息公开延期呈报表》,经五桂山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于同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内容为“廖少威:本机关于2013年11月12日收到你在中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网向我办事处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研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决定延期15个工作日答复”。2013年12月20日,五桂山办事处作出行政答复,答复称“廖少威:根据你所提出的诉求,经研究,现将《五桂山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向你公开,具体见上传附件,请查收”,并于同日通过中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的政务公开栏目答复廖少威。2014年2月24日,五桂山办事处向廖少威直接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廖少威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依申请公开办理状态查询、回复信息、《五桂山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审计工作实施方案》、《五桂山办事处信息公开延期呈报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达回执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五桂山办事处负有依法对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的职责。本案中,依申请公开办理状态查询、回复信息、《五桂山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审计工作实施方案》、《五桂山办事处信息公开延期呈报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达回执相互印证证实,廖少威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五桂山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五桂山办事处通过审批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回复信息,向廖少威公开其申请公开的《五桂山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并未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且内容合法,理据充分,并无不当。同时,基于廖少威通过互联网即政府政务网站提出申请的实际情况,五桂山办事处亦以互联网方式提供申请信息,方式并无不当。廖少威认为五桂山办事处未按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及方式进行公开的行为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廖少威主张五桂山办事处超时对廖少威申请公开事项答复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少威请求确认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办事处超时对原告廖少威申请公开事项答复违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少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彩虹
书记员:刘月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