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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德丰贸易发展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中中法民二破申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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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马英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林福、梁建忠,均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中山市德丰贸易发展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郑伟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春宝、张博洋,均系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2月26日,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农商行)以中山市德丰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截止2013年10月20日拖欠本息200169727.61元未还,且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德丰公司破产清算。德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未提出异议,并同意对其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德丰公司为内资企业法人,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于1993年12月22日成立,于2006年6月15日被吊销,住所地为中山市,注册资本500万元,投资人为中山名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嘉公司)。1997年12月31日,中山农商行与德丰公司、名嘉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德丰公司向中山农商行借款1300万元,贷款期限自1997年12月31日至1998年12月20日,利率为月息10.08‰,名嘉公司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日,中山农商行向德丰公司放贷1300万元。1998年2月13日,中山农商行与德丰公司、名嘉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德丰公司向中山农商行借款2143万元,贷款期限自1998年2月13日至1998年9月20日,利率为月息10.08‰,名嘉公司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日,中山农商行向德丰公司放贷2143万元。1998年至2013年6月26日期间,中山农商行向德丰公司、名嘉公司发送多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德丰公司、名嘉公司均在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其中2013年6月26日《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载明,德丰公司共向中山农商行借入贷款本金人民币3443万元,其中逾期贷款本金3443万元,贷款截至2013年6月20日止共欠利息158578092.76元,担保人名嘉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德丰公司、名嘉公司分别在借款人及担保人处盖章确认。听证期间,中山农商行称,截止2013年10月20日,德丰公司、名嘉公司拖欠本息200169727.61元。德丰公司、名嘉公司确认上述欠款金额,并称两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

本院认为:德丰公司住所地为中山市,隶属本院辖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德丰公司截止2013年10月20日拖欠本息200169727.61元,申请人中山农商行对被申请人德丰公司享有未受清偿债权,有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德丰公司破产还债。德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被吊销多年,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山市德丰贸易发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亦和审判员:阮碧婵审判员:胡怡静

书记员:简玉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