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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董建红与刘晓青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0)城法执字第8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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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建红,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住长治市。申请执行人:刘晓青,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现住长治市。被执行人:杨东辉,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现住长治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0)城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东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建红、刘晓青借款100000元、利息22668元(算至2014年1月16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512元(算至2013年12月30日),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15元,共计164895元。但被执行人杨东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东辉系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内退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为917元(不含住房公积金、医保、养老保险金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4年1月份开始,每月从被执行人杨东辉的工资收入中提取500元整,直至提完164895元为止;每月所提金额500元由你单位办理有关提取手续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刘晓青在建行的存款帐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志勇

书记员:纪亚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