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永豪。法定代理人马胜州。被执行人王垒。被执行人殷忠强。
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7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垒所有的鲁QX**号奇瑞牌轿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马永豪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垒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垒所有的鲁QX**号奇瑞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寇运清
书记员:朱海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