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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马永豪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临罗执字第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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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永豪。法定代理人马胜州。被执行人王垒。被执行人殷忠强。

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7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垒所有的鲁QX**号奇瑞牌轿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马永豪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垒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垒所有的鲁QX**号奇瑞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寇运清

书记员:朱海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