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瑞芹,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志强。被执行人沈国华。被执行人刘刚。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时秀宝。被执行人赵炜。
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0)临罗执字第395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刘伟银行存款40万元,现依据我院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临罗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伟40万元存款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张利永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