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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2010)临罗执字第3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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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瑞芹,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志强。被执行人沈国华。被执行人刘刚。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时秀宝。被执行人赵炜。

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0)临罗执字第395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刘伟银行存款40万元,现依据我院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临罗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伟40万元存款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张利永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