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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段有峰诉山东圣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4)河执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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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有峰,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九曲办事处九曲店村**。被执行人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明顺,经理。被执行人王先强,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住临沂市兰山区李官云泊湖工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15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先强名下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健审判员:朱磊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靖美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