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敬亮,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梅埠办事处。被执行人马国亮,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凤凰岭办事处。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国亮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健审判员:朱磊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高冠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