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负责人赵金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临沂市顺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怀强,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临沂远大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金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河民初字第52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顺意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临沂远大饲料有限公司、山东金旺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淑波
书记员:孙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