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仁贵。被执行人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永军,董事长。
本院审结的(2012)河民初字字第3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执行员刘西洋
书记员:赵广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