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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崔宝升与刘士文执行裁定书

(2012)河执字第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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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宝升,男,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临沂市河**人。被执行人张转周,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临沂市河**人。第三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西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西州,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转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转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转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转周在第三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西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到期债权款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转周在第三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西北社区居民委员会账户上的到期债权款60万元,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370018266010********;开户行:建行临沂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高冠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