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负责人冯永昌,行长。被执行人刘登镇,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河**汤头办事处后西沂村。被执行人王波,女,成年,汉族,居民,住费县探沂镇同乐庄。被执行人尹传兴,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费县探沂镇同乐庄。被执行人孙长胜,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汤头办事处后辇庄村。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临兰证经字第9619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登镇、王波、尹传兴、孙长胜名下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健审判员:朱磊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靖美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