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中桂。被执行人庞树彬。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商初字第35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树彬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明清
书记员:孙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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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中桂。被执行人庞树彬。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商初字第35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树彬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明清
书记员:孙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