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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庞树彬执行案裁定书

(2012)河执字第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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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中桂。被执行人庞树彬。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商初字第35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树彬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明清

书记员:孙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