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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兴华执行案裁定书

(2014)河执字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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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兴华。被执行人临沂大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与朝阳路交汇处。被执行人张国强。被执行人马成军,成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一终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大器置业有限公司、张国强、马成军所有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德兴

书记员:李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