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郑旺支行。负责人张洪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丁元湘。被执行人林庆臣。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商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元湘、林庆臣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明清
书记员:孙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