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伟民,男,汉族,住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黄山维佳集团有限公司瑞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该公司负责人。
程伟民申请执行黄山维佳集团有限公司瑞佳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仲裁委员会(2013)黄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山维佳集团有限公司瑞佳分公司称其已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并向本院提供了(2014)黄中法民二特字第0000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程伟民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黄山维佳集团有限公司瑞佳分公司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已被本院受理,本案执行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黄山仲裁委员会(2013)黄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志锋审判员:秦峻审判员:戴东辉
书记员:金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