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石城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5120232-0。法定代表人赵先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厚海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织机构代码7849025-8。法定代表人张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2012)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厚海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33061.35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1月15日止,2013年11月16日后利息按法律规定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徽生
书记员:朱多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