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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山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泉、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王有德仲裁执行裁定书

(2014)黄中法执申字第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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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郑娇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山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泉。被执行人: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有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有德,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仲裁委员会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黄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于2014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泉、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王有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86267.1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峻

书记员:朱多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