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组织机构代码F1235958-9。负责人:黄学海,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凤云。被执行人:黄山市景岚名人休闲会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凤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景岚名人休闲会所有限公司、朱凤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80936.5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志锋
书记员:朱多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