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鑫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81107-0。法定代表人:周汉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66227-0。法定代表人:傅子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49854.97元(不含执行期间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志锋
书记员:朱多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