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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杜其法执行案裁定书

(2011)颍执字第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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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其法,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郝颍昌,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安徽电力颍上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国网安徽颍上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颍上县人民法院(2012)颍执字第206-2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徽电力颍上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国网安徽颍上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颍上县工商银行的账号xxxxxxxxxxxx********存款110614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桂宝审判员:张刚审判员:叶青

书记员:陶建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