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利军,男,1992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春华,女,1989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夏春华在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红型保险金80000元(保险合同号XXXXXXXX),划拨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XXXX********。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青代理审判员:姚孝华代理审判员:张刚
书记员:顾金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