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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广勤与王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颍执字第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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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广勤,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涛,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昆,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2)颍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2年1月10日以(2012)颍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将阜阳市三和物流公司名下的皖KE86**重型自卸车予以查封。于2013年12月31日将下余欠款全部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王昆所有的阜阳市三和物流公司名下的皖KE86**重型自卸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刚

书记员:顾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