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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许如飞与王婷婷、刘英继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00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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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如飞,男,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被执行人:王婷婷,女,1993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刘英,女,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的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22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婷婷在银行存款3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效军代理审判员:赵宏代理审判员:王超

书记员:乔印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