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广海。被执行人:张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锋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效军代理审判员:王超代理审判员:赵宏
书记员:乔印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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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广海。被执行人:张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锋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效军代理审判员:王超代理审判员:赵宏
书记员:乔印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