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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广海与张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0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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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广海。被执行人:张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锋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效军代理审判员:王超代理审判员:赵宏

书记员:乔印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