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文蔚,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虹安花园******。身份证号码3402211973********。被执行人:张军,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芜湖县人,公务员,住安,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汇成名郡小区******证号码3402211973********。
本院依据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军妻子钱翠兰名下夫妻共同银行存款31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