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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军与胡文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芜执字第00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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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胡文蔚,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虹安花园******。身份证号码3402211973********。被执行人:张军,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芜湖县人,公务员,住安,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汇成名郡小区******证号码3402211973********。

本院依据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军妻子钱翠兰名下夫妻共同银行存款31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