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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崔晓锋、胡冬梅行政裁定书

(2014)芜行非审字第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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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行政**楼,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洪为福,主任。被执行人:崔晓锋,男。被执行人:胡冬梅,女。申请执行人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崔晓锋、胡冬梅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芜县(红杨)征决(2012)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芜县(红杨)征决(2012)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征收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芜县(红杨)征决(2012)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小兵审判员:王恩友人民陪审员:曹方平

书记员:黄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