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少熙,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世纪村**1-27C。身份证号码4405211979********。被执行人:高峰,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瑞安市潘岱街道砚下村份证号码330325196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峰在芜湖高奔电器有限公司有30%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高峰在芜湖高奔电器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32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