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团结,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芜湖县人,系芜湖县三浦建材经营部业主,住芜湖县湾沚镇蒲塘行政村皂角自然村17号。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董事长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2886.44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