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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团结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芜执字第0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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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团结,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芜湖县人,系芜湖县三浦建材经营部业主,住芜湖县湾沚镇蒲塘行政村皂角自然村17号。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董事长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2886.44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