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永泰村。法定代表人李科苗,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铙市广丰县永丰街道。法定代表人邵忠树,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2)芜执字第0088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