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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芜执字第008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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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永泰村。法定代表人李科苗,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铙市广丰县永丰街道。法定代表人邵忠树,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2)芜执字第0088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