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宣城恒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三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9634.63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