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道宏,男,194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徐光东,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本院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光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于淑君系徐光东之妻,其名下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光东或于淑君银行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