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鄂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红沙咀库,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燕江路**银通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张启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新安路北侧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林厚培,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厚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下商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厚培、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位于肥东县撮镇镇新安路北侧肥东县龙塘工业聚集区工业用地54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于被执行人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新安路北侧肥东县龙塘工业聚集区工业用地54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包正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崔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0056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缪成聪,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橘郡万绿园**。被执行人:陈西安,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青春社委**郢组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7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陈西安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西安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位于被执行人陈西安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西安所有的位于,限被执行人自本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二、陈西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陈西安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陈西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刘传宏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