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州东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家嘉镇政平村法定代表人:姜东屏,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荷花路西。法定代表人:韩民,董事长。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终字第00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5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