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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常州东乐塑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4)肥东执字第00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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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州东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家嘉镇政平村法定代表人:姜东屏,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荷花路西。法定代表人:韩民,董事长。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终字第00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5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