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寿锋。被执行人:刘功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查明,刘功平与黄继翠系夫妻关系,黄继翠名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功平及其妻黄继翠银行存款7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崔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3)肥东执字第00862-1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杨寿锋,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古城镇杨塘农技站宿舍。被执行人:刘功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古城镇黎明村刘堡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查明,刘功平与黄继翠系夫妻关系,黄继翠名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功平及其妻黄继翠银行存款7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