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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葛明志、窦维清等与胡永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2010)肥东执字006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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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明志,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窦维清,男,194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葛伦华,男,195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永春,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胡永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永春2013年6月1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永春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冻结被执行人胡永春或其妻蔡霞的银行存款10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