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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缪成聪执行案裁定书(2)

(2014)肥东执字第000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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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缪成聪,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陈西安,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西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西安于2013年12月28日之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西安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刘冬霞和陈西安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陈西安在上海轮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30万元的股权,刘冬霞在上海轮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270万元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西安在上海轮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享有的30万元股权,冻结刘冬霞在上海轮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享有的94万元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