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塘工业园金鑫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瑞浩,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内**。法定代表人:江守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394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