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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庆文执行案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00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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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庆文。被执行人:丁尔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5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尔祥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庆文案款人民币13897元,并承担执行费1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丁尔祥存款人民币140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荣俊

代理书记员: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