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庆文。被执行人:丁尔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5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尔祥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庆文案款人民币13897元,并承担执行费1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丁尔祥存款人民币140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荣俊
代理书记员: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