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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管辖 · 2014

张阳生诉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4)宜行辖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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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管辖程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张阳生诉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起诉人张阳生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案件公正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潜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