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吴登国诉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强拆行为违法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为公正高效的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王昱审判员:徐铁军代理审判员:柳红
书记员:于子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 · 管辖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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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吴登国诉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强拆行为违法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为公正高效的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王昱审判员:徐铁军代理审判员:柳红
书记员:于子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