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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因与郭伟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抚中行终字第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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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法定代表人黄恒标,该区政府区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伟,男,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宋艳燕,女,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冬朝,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郭伟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3)望行初字第000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征收补偿事宜能够与被上诉人继续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晓焱审判员:王昱审判员:徐铁军审判员:陈征南代理审判员:柳红

书记员:王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