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法定代表人黄恒标,该区政府区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天清,男,住抚顺市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玉玲,女,住同上。(与于天清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冬朝,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于天清、耿玉玲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3)望行初字第000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征收补偿事宜能够与被上诉人继续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晓焱审判员:王昱审判员:徐铁军审判员:陈征南代理审判员:柳红
书记员:王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