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建生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祖慧,该公司董事长。2019年9月16日,安庆建生石化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法院将与其有关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皖0803执恢274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本院查明:安庆建生石化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15日在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为一人公司,公司股东胡祖慧现已死亡。公司名下的房产分别抵押给了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庆农商银行,抵押金额分别为1650万元和200万元。经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4209909元。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额20936437.69元。
本院认为:安庆建生石化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其作为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其书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庆建生石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柏萍审判员:杨再松审判员:查世庆法官助理:侯永言
书记员:刘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