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法定代表人孙巨赢,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天津市西青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副支队长。
上诉人张立新因请求天津市西青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立新又以“经与被上诉人西青建委协商,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立新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立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立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吉峰审判员:苏文祥审判员:杨玲
书记员:张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