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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凌本寿与李丽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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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凌本寿。被执行人李丽。

申请执行人凌本寿与被执行人李丽返还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5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家全代理审判员:赵杰代理审判员:沈京凯

书记员:刘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