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凌本寿。被执行人李丽。
申请执行人凌本寿与被执行人李丽返还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5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家全代理审判员:赵杰代理审判员:沈京凯
书记员:刘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