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玉德。被执行人李冬艳。被执行人张金凤。
申请执行人杨玉德与被执行人李冬艳、张金凤返还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4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家全代理审判员:阎春年代理审判员:沈京凯
书记员:刘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