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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玉德与李冬艳、张金凤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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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杨玉德。被执行人李冬艳。被执行人张金凤。

申请执行人杨玉德与被执行人李冬艳、张金凤返还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4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家全代理审判员:阎春年代理审判员:沈京凯

书记员:刘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