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赵小岩,男,198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宋国珍,女,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王喜久,男,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赵娜娜,女,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被执行人朱玉成,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刘伟、赵小岩、宋国珍、王喜久、赵娜娜与被执行人朱玉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长仲交农调字(2013)第185号仲裁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朱玉成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伟、赵小岩、宋国珍、王喜久、赵娜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长执字第370号。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双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刘伟、赵小岩、宋国珍、王喜久、赵娜娜与被执行人朱玉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仲雷代理审判员:董惟祎代理审判员:蒋振华
书记员:苟东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